(2015)泾执字第0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金兵申请执行查全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0392号申请执行人:金兵。被执行人:查全兵。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兵与被执行人查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泾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2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合计6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然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多方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国宏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