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东、王某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东,王某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贾某。被告王某东。被告王某武(王某东父亲)。本院在审理贾某与王某东、王某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贾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退还贾某。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嘉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