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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东、王某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东,王某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贾某。被告王某东。被告王某武(王某东父亲)。本院在审理贾某与王某东、王某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贾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退还贾某。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嘉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