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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彩虹与何金标、王文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735号原告张彩虹。委托代理人王辉(特别授权)、刘赛(实习律师、特别授权),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金标。被告王文静。被告何派杰。被告徐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虹与被告何金标、王文静、何派杰、徐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4元,减半收取2932元,由原告张彩虹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永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