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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增存与唐得勤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存,唐得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存,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建民办事处。被执行人唐得勤,女,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建民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1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唐得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李增存支付案件款30634.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92元、执行费3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唐得勤先行支付10000元,余款在2016年12月30日前给,申请人李增存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38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杰代理审判员 来 娅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金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