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郑德明、陈亚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杰,郑德明,陈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11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杰。被执行人郑德明。被执行人陈亚荣。申请执行人刘文杰与被执行人郑德明、陈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6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4150元,执行费16142元。在诉讼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德明名下的商品房、被执行人陈亚荣名下的商品房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德明交纳执行款50000元,余款未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德明、陈亚荣名下的商品房予以评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1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