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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99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夏本荣,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在审理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同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