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龚固慧与张建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固慧,张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龚固慧。被执行人张建民。申请执行人龚固慧与被执行人张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建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龚固慧被告张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龚固慧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8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