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541号原告何某甲,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某甲,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申请撤诉,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