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朱民初字第04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诉被告徐志方、王传利、徐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徐志方,王传利,徐志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4463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负责人王海军被告徐志方被告王传利被告徐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诉被告徐志方、王传利、徐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单英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