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民三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升华物资有限公司与张林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林权,成都市升华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三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权。委托代理人李天明,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喻觅,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升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友联村量力钢材城**幢**号。法定代表人陈浩。委托代理人陈国良,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张林权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升华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怒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林权的委托代理人李天明、喻觅,被上诉人升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国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怒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张林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4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孔 斌代理审判员 沈 灵代理审判员 陈 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