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黄XX与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047号原告黄XX,女,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被告邬XX,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黄XX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审判长  王香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