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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终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安徽翔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翔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翔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克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湖东中路碧溪丽景城市,负责人:吴俊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小琴,该公司理赔部员工。上诉人安徽翔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翔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翔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翔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安徽翔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红军审 判 员  赵 辉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