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与河北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枣执字第138号申请人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董振营,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河北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住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17号。法定代表人孙伟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枣强县人民法院(2013)枣民二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河北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枣强县人民法院(2013)枣民二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桂芳审判员 杜志广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