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09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5年4月29日我与被告王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王某由我抚养,被告王某某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如有一次不支付,女方有权起诉全额抚养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男方偿还,女方享有居住权,共同债务42000元由男方承担。”。现被告王某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1800元,并偿还房屋贷款331789.41元。原告李某某在庭审中表示不再主张共同债务42000��。被告王某某辩称,一、离婚协议是在原告李某某的胁迫下达成的,是无效协议。二、原告李某某主张的42000元的债务,我已经给她了。三、原告李某某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我的名义借了不少钱,这些债务还得由我偿还,我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四、原告李某某曾因办理假出生证被拘留过,我申请变更孩子“王某”的抚养权。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4月29日在临沂市河东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1、子女安排,于2010年1月20日生育男孩王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按月支付,每月600月,自2015年5月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如男方有一次不支付抚养费,女方有权起诉孩子全额抚养费,男方享有探视权,双方一致约定每月可探视孩子一次。2、双方在婚姻关系存���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位于临沂市河东区荣盛沂河官邸5号楼2单元801室房产一处,房屋代码为2064433,双方一致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赠与给婚生男孩王某所有,男方和女方对该房屋的无出卖、处置的权利,剩余银行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女方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42000元,由男方承担。”。离婚后,被告王某某并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偿还银行贷款。上述事实,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其证据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2015年4月29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被告王某某在离婚后,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故本院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91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李某某主张的被告王某某偿还房屋贷款331789.41元的主张,因原告李某某没有实际偿还房贷,也不是房贷的债权人,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王某抚养费918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5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556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20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云达审 判 员 孙 园人民陪审员 顾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