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行监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徐宗堂诉米易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申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监字第2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宗堂,男,194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委托代理人李昌文,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米易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国宏,局长。再审申请人徐宗堂因诉米易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宗堂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徐宗堂等人明知他人或于次日对死者下葬,却共同实施污损他人坟墓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侮辱,破坏了我国善良的风俗习惯和民族传统,且引发了群体性治安案件,在当地造成了严重影响,属于“情节严重”。米易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徐宗堂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符合法律要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徐宗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宗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凤红审 判 员 谢胜山代理审判员 刘成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晴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