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276号原告袁某某,女,194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甲,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乙,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丽,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丙,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云红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人民陪审员 王小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