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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彭伍存与孙宗祥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伍存,孙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5号申请人:彭伍存,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被执行人:孙宗祥,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申请人彭伍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宗祥健康权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宗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彭伍存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76.07元,垫支诉讼费:12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宗祥在各银行的账户进行查询后无果;且查明被执行人孙宗祥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彭伍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