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姚时明与尹必庆、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时明,尹必庆,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2241号原告姚时明。委托代理人徐世怡,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必庆。被告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溱湖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蔡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时明诉被告尹必庆、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时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时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时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姚时明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三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