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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姚时明与尹必庆、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时明,尹必庆,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2241号原告姚时明。委托代理人徐世怡,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必庆。被告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溱湖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蔡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时明诉被告尹必庆、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时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时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时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姚时明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三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