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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蒋子平与宋喜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子平,宋喜超,王春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850号原告:蒋子平,男,32岁,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宋喜超,男,23岁,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王春冬,男,33岁,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子平诉被告宋喜超、王春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子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子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玉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