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蒋子平与宋喜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子平,宋喜超,王春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850号原告:蒋子平,男,32岁,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宋喜超,男,23岁,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王春冬,男,33岁,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子平诉被告宋喜超、王春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子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子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玉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