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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一×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一×,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上诉人王一×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王二×。婚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分别于2008年4月、2010年8月、2012年1月、2012年9月、2013年6月、2014年7月六次起诉被告离婚,其中第一次和第三次起诉原告均撤诉,第二次、第四次、第五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第六次起诉离婚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生育一子,且共同生活多年,说明双方已建立起比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遇到问题应多沟通解决,今后互相照顾,只要双方能够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原告虽多次起诉离婚,并提供(2013)东民初字第2998号民事判决书、(2014)东民初字第3706号民事裁定书为证,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原告据此提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在山东省青岛市租房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加以证明,但庭审中原告表示其之所以在青岛市租房居住系因为其在青岛市打工,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青岛市租房居住系因为原、被告感情不和所致,故本院不能对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一×负担。上诉人王一×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离婚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主要理由为,双方分居多年,上诉人已经多次起诉离婚,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系自主婚姻,且共同生活多年。上诉人虽多次诉请离婚,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王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广利代理审判员  岳文君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笑速 录 员  邵玥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