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7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正茂与岳勇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正茂,岳勇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7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茂,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倪乐,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勇成,男,1996年12月20日出生。上诉人王正茂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9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正茂于2015年9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正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正茂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宇翔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雅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