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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陈伟俊、陈伟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伟俊,陈伟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267号原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丽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蓝海燕。被告:陈伟俊。被告:陈伟红。原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俊、陈伟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陈伟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87072.5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陈伟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蓝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俊、陈伟红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被告陈伟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申请专用于购车分期付款的金穗贷记卡,并于当日签订金穗贷记卡购车分期还款合同,合同约定:陈伟俊透支金额为187200元,还款期限为36期,每期偿还5200元,手续费费率为10.5%,手续费为19656元,还款期限为36期,每期偿还546元,以上两项金额合计为206856元,逾期还款的,按金穗贷记卡章程计收滞纳金、利息等内容,并由原告为其上述还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4月17日,原告和被告陈伟红签订反担保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陈伟红为原告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原告为被告陈伟俊担保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等。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原告代被告陈伟俊偿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止。2013年4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按约发放187200元透支款。2014年11月份起,被告陈伟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透支款及手续费,截止至2015年5月21日止,拖欠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87072.54元。2015年4月10日起,原告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要求,要求为被告陈伟俊的上述贷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共代为偿还87072.54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伟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87072.5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伟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两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策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