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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飞申请郝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郝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汉族,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郝海龙,男,汉族,个体,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执行刘飞与郝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该案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3)达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立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