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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张旺水与罗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053号申请执行人:张旺水,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罗友军,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申请执行人张旺水与被执行人罗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宁民一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63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友军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