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永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226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C座2601-2604,组织机构代码61888834-7。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远,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成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刚,男,196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