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执民字第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云飞与吴伟乾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云飞,吴伟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206-1号申���执行人:徐云飞,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7********),汉族,象山县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城西路87号204室,现住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永泰巷9号202室。被执行人:吴伟乾,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1********),汉族,象山县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象山县丹西街道紫竹路5-3号。申请执行人徐云飞与被执行人吴伟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伟乾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徐云飞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伟乾归还借款5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5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1月19日起算,2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23���起算,均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4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伟乾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吴伟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云飞借款5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5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1月19日起算,2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23日起算,均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480元、执行费79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吴伟乾名下的象山县丹西街道紫竹路5-3号的房产已在(2015)甬象执民字第2358号案件中评估拍卖,在(2014)甬象执民字第3083号案件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吴伟乾在象山元华印染有限公司、象山县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吴伟乾及其配偶吴霞的工资,就本案而言目前被执���人吴伟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2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