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宾县信用联社职工,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某某给付申请人赵某欠款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00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