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铁中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光远与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远,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郑铁中行初字第93号原告孙光远,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永恒,与关系。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翟晓宾,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治,郑州市上街区网格化综合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周飞,郑州市上街区网格化综合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孙光远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街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后,于同年7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永恒,被告上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治、周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6月3日,上街区政府作出ZF201502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有关规定,你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原告孙光远诉称,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利用职务犯罪的防止措施。被告于同年6月3日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你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原告对其答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原告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上街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中国邮政(寄)。被告上街区政府辩称,2015年5月21日,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同年6月10日通过挂号信(挂号信编码XA34740499541)的方式向原告邮寄了答复书,告知原告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综上,被告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上街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挂号信收据;4、原告申请公开信息的信封复印件。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上街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国邮政(寄),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上街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挂号信收据、原告申请公开信息的信封复印件,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光远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告上街区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利用职务犯罪的防止措施。被告接到申请后,于2015年6月3日作出ZF201502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有关规定,你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原告不服而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制作或者保存了“关于利用职务犯罪的防止措施”的政府信息。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告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被告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光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光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玉清审 判 员 王 伟审 判 员 吴林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小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