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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非诉行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陈树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陈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非诉行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匡越石。被执行人陈树军。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陈树军店外占道经营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扬城执罚字(2014)第010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经本院(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7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依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陈树军应支付申请人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罚款300元和加处罚款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树军长期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被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树军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局扬城执罚字(2014)第010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星执行员 徐立新执行员 张有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拯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