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堂民初字第3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绍书与陈志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书,陈志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3397号原告陈绍书,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唐仕琼,金堂县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英,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书与被告陈志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绍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绍书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绍书负担。审判员  钟世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