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3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绍书与陈志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书,陈志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3397号原告陈绍书,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唐仕琼,金堂县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英,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书与被告陈志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绍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绍书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绍书负担。审判员 钟世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