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念升与张超、王秀兵、崔光兵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念升,张超,王秀兵,崔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张念升。被告张超。被告王秀兵。被告崔光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念升诉被告张超、王秀兵、崔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念升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超、王秀兵、崔光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念升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念升撤回对被告张超、王秀兵、崔光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张念升负担。审 判 长 黄保江审 判 员 王家海人民陪审员 付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