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文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士亮,文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汪士亮。被执行人文立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双民初字第1697号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士亮与文立伟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文立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148.00元,承担执行费。现本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文立伟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文立伟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执字第7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文立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长春审判员  罗 鹏审判员  陈连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同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