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贺继霞等人与陈宝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继霞,贺春利,贺春艳,陈宝玉,张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426号申请执行人贺继霞,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户。申请执行人贺春利,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贺春艳,女,198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陈宝玉,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被执行人张晓萍,女,198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宝玉、张晓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执行人贺继霞、贺春利、贺春艳给付利息11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490元、执行费13510元,被执行人陈宝玉、张晓萍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贺继霞、贺春利、贺春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宝玉、张晓萍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