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化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滑某、王某甲、伊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滑某,王某甲,伊某,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化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市民,现住内蒙古化德县。被申请执行人滑某,男,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化德县。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化德县。被申请执行人伊某,女,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化德县,系原被告王某甲妻子。被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化德县长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化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滑某、王某甲、伊某、王某乙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滑某、王某甲、伊某、王某乙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赛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