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徐某某,女,1970月11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被告赖某某,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广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