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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秋丽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秋丽,季楷皓,季秀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788号申请人胡秋丽,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季楷皓��男,201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法定代理人胡秋丽,系季楷皓的母亲。申请人季秀勋,男,194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胡秋丽、季楷皓、季秀勋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秋丽、季楷皓、季秀勋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0月1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季忠杰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城区东苑路6276号明珠花苑18幢5号储藏室,2-60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582**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莱州市天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莱州国用(2014)第0873号】,由甲方胡秋丽、季楷皓继承,归甲方胡秋丽、季楷皓共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綦俊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