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某路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某县某局某站。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王某某依据(2012)城民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账户,李某工资收入较低,该案在执限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向 明 君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 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