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二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运全与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885号原告:杨运全,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运全与被告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运全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24000元予以冻结,并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岳西县天堂镇老街路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杨运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2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立即查封原告杨运全所有的坐落于岳西县天堂镇老街路房产一套(房地权岳私房字第××号),金额以124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储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