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9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大龙与苏五华、郭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大龙,苏五华,郭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958-2号原告:苏大龙,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五华,男,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郭玉平,女,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大龙与被告苏五华、郭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于本案案情复杂,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蒙民一初字第02958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晓枫审 判 员 黄 勇人民陪审员 屈俊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崇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