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帝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信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帝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信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84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帝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信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帝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信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信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黑高商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鄂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