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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戚桂文与李西荣、周圣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桂文,李西荣,周圣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戚桂文。被执行人李西荣。被执行人周圣永。申请执行人戚桂文与被执行人李西荣、周圣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岱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6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卓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