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陶名广告有限公司与云浮远广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06号原告佛山市陶名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永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连芝,女。被告云浮远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军。原告佛山市陶名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浮远广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郑泽霞独任审理,后因案件审理的需要,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必成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郑泽霞、人民陪审员梁丽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时,原告法定代表人肖永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连芝依法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与被告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广告发布期限为2014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合同期为三年;每年广告发布费(含税价)为200000元,三年广告发布费合计600000元。双方签订后,被告即付第一年总金额的50%广告费即100000元,剩余款项在发布之日起满四个月内即2014年8月15日前支付第一年总金额的50%的广告费100000元。原告于第二次开具100000元发票给被告用于申请款项走流程。开具发票后,被告一直拖延付款,也难以联系。后,被告要求原告更换广告牌画面内容,承诺画面更换完毕后立即连同广告发布费、喷画及安装费一起支付。据此,原告开具喷画及安装费发票,开具发票后就无法联系被告。后原告开具的发票已经扣税成功,被告仍拒绝付款。原告认为,被告不按时支付广告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依法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因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广告发布费500000元、广告喷画及安装费24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在诉讼中未举证。原告举证: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户外广告发布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拖欠500000元的广告费未支付。3.验收单,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并经被告验收。4.发票3张,证明原告开具发票给被告,但被告未付款。5.换画验收单,证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安装完毕,被告已经验收完毕。6.广告牌换画明细附图及照片,证明原告制作广告牌已经正常发布使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对原告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4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并发布户外广告,于广云高速安塘路段K83+500处设立双面立柱广告牌,尺寸为单面96平方米(16米×6米),两面共192平方米;发布内容为甲方企业形象和产品宣传广告;2.合同期为三年,从2014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止,每年广告发布费(含税价)为200000元,三年合计600000元;第一次广告发布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前;付款方式:自本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第一年总金额的50%广告费即100000元;发布之日起满4个月内(即2014年8月15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年广告费总金额的50%即100000元;2015年4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年广告费总金额的50%即100000元;2015年8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年广告费总金额的50%即100000元;2016年4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年广告费总金额的50%即100000元;2016年8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年广告费总金额的50%即100000元;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甲方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3.合同期内,乙方负责每年免费设计制作喷画一次(含第一次);发布期内,甲方提出更换现有广告画面的要求时,乙方应予执行,新广告画面的设计和喷画制作费及拆除旧画面的费用(按35元/㎡计算)由甲方承担;4.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各期广告费用,以保证广告牌顺利发布,如甲方超期15天未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5.甲方逾期支付广告费用及其他费用的,从逾期日起每日按欠付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超过十天,视为甲方单方面违约终止合同,除甲方所交广告发布费乙方不予退还外,甲方还应支付拖欠款项,乙方则有权停止发布甲方上述广告,另找客户使用上述广告牌,而无需作出任何赔偿。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为被告制作并安装挂画。2014年12月10日,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更换画面,并由被告验收确认。另查明一:2014年5月8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广告发布费合计100000元的发票。同年10月10日,原告再次为被告开具广告发布费合计100000元的发票,并经税务部门扣税完毕。2015年1月7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广告喷画及安装费2400元的发票,对应2014年12月10日更换画面的费用。另查明二: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原告于上述合同约定地点为被告发布广告。另查明三:被告于签订上述合同后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1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广告费用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属广告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与法律法规并不相悖,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本院分析如下: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广告费500000元的诉求。首先,根据讼争合同关于“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甲方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的约定,原告主张其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告开具发票金额总计100000元,该款被告尚未支付,符合上述约定,本院予以采信;其次,根据现有的证据,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设计、制作、挂画及变更挂画,为被告发布广告长达17个月。依据讼争合同的约定,每年的广告费为200000元,则上述期间产生的广告费为283333元【(200000元/12个月)×17个月】。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第一年50%的广告费及100000元,则剩余广告费应为183333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广告喷画及安装费2400元的诉求。根据讼争合同关于“合同期内,乙方负责每年免费设计制作喷画一次(含第一次)”的约定,原告主张2014年12月10日为被告更换画面即第二次设计制作喷画的费用,符合上述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而原告主张的费用2400元已开具发票给被告,且该金额较合同约定的标准低(192㎡×35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的诉求。讼争合同关约定:“如甲方超期15天未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云浮远广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陶名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83333元;二、被告云浮远广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陶名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喷画及安装费2400元;三、被告云浮远广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陶名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元;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陶名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54元,由原告负担5578元,被告负担32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必成代理审判员 郑泽霞人民陪审员 梁丽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嘉敏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