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善胜与廖红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058号申请执行人朱善胜。被执行人廖红正。本院在执行朱善胜与廖红正(2015)金浦执民字第40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廖红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0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文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