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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冷喜军与吉林省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喜军,吉林省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549号原告:冷喜军,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镇赉县。被告:吉林省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喜军诉被告吉林省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冷喜军承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