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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2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万秋英与胡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986号原告:万秋英,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胡灵,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原告万秋英诉被告胡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兴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秋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秋英诉称:2012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4年9月9日,被告对上述借款重新出具了借条予以确认。但是仍未归还,故诉至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被告胡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被告胡灵向原告万秋英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万秋英现金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利息壹年壹仟叁佰元正(小写¥1300.00元)。2014年9月9日,被告胡灵向原告万秋英又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万秋英现金壹万元整,利息壹仟叁佰元正(小写¥1300.00元),于今年12月30日前还清。(以前的借条作废),合计壹万壹仟叁佰元正。2015年8月6日,原告万秋英以被告胡灵未还款为由,诉至法院,提出请求如前所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万秋英为证明其与被告胡灵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提供了《借条》予以证明,被告胡灵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供证据对上述证据予以反驳,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该受法律保护。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该归还借款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胡灵向原告万秋英返还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胡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兴伟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