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二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德梅与张占武、桦甸市东逸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梅,张占武,桦甸市东逸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308号原告:孙德梅,女,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被告:张占武,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桦甸市。被告:桦甸市东逸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占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梅与被告张占武、桦甸市东逸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梅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孙德梅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孟凡艳人民陪审员 魏清云人民陪审员 赵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