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德才与李奎手、承德瀚泰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才,李奎手,承德瀚泰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025号原告:黄德才,承德市滦平县人,住承德市滦平县。被告:李奎手,承德市滦平县人,住承德市承德县。被告:承德瀚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于志成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米学贵职务:经理原告黄德才与被告李奎手、承德瀚泰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德才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奎手驾驶的冀HD66**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德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奎手驾驶的冀HD66**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