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3027号原告李××,农民。被告唐××,农民,原告李××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裕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原、被告均系再婚,缺乏感情基础,且性格不合,结婚后双方矛盾不断。结婚三年来,双方不仅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反倒矛盾越来越深。现双方因不断争吵已互相抵触,被告已于2015年6月搬离原告家中,与原告分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婚姻无法维持,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被告辩称,被告是再婚,被告在原告家庭也付出了心血,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6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吵打。2015年6月,被告姐姐到原被告家说和,原告与被告姐姐发生吵打,被告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后被告也曾返回家中,但双方矛盾并未化解,为此原告呈讼。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本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原、被告虽然再婚,认识时间短便登记结婚,但双方结婚已经三年多,应当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在遇到问题时,应当妥善协商解决。原、被告因家庭的琐事发生矛盾分居时间短,亦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如能加强理解沟通,彼此珍惜和尊重对方,还是可以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要求与被告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裕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李忠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