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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0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张冬雪、宿莉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029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住所地夏邑县孔祖大道南段力达小区南门西侧50米,组织机构代码67166489-5.负责人马超,行长。被告张冬雪。被告宿莉萍。被告张秋艳。被告石朝雨。被告王领。被告李贝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诉被告张冬雪、宿莉萍、张秋艳、石朝雨、王领、李贝贝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过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乔战坡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