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4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卓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407-2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许明,行长。被执行人卓纪,男,汉族,个体户,居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屯民二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卓纪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卓纪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中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卓纪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昱新路7号栢景雅居丹桂轩20幢604室房产(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因被执行人卓纪暂无住所搬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待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情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屯民二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竺金良 来源:百度搜索“”